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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珠单抗单用或联合治疗中度至重度类风湿关节炎

托珠单抗单用或联合甲氨蝶呤与甲氨蝶呤单药相比在中度至重度类风湿关节炎患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

患者权益

成功参与本研究后,参与患者可以获得以下权益
免费
研究药物
免费
研究相关检查
免费
专家定期检测

基本信息

性别
男女不限
年龄
18-70
适应症
类风湿性关节炎

药物名称 托珠单抗

研究所处阶段 招募中

研究目的 有效性目的:评估托珠单抗单药治疗、联合甲氨蝶呤治疗与甲氨蝶呤治疗相比的有效性。 安全性目的:评估托珠单抗皮下注射(SC)单药治疗、联合甲氨蝶呤治疗与甲氨蝶呤单药治疗相比的安全性。

入选标准

1.能够并且愿意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以及遵守研究方案的要求。

2.男性和女性;年龄为18~70岁(含)。

3.居住在中国的中国患者,按照1987年修订的ACR标准从疾病发作起诊断为类风湿关节炎,病程≥ 6个月。

4.在门诊接受治疗。

5.在随机化前,已停用依那西普(或益赛普)≥ 2周,停用英夫利西单抗、赛托珠单抗、戈利木单抗、阿巴西普或阿达木单抗≥ 8周,停用阿那白滞素≥ 1周。

6.在基线前已经接受甲氨蝶呤口服治疗至少12周且稳定剂量口服治疗至少4周(甲氨蝶呤剂量为10~25 mg)。 在基线前有甲氨蝶呤肠道外用药史(皮下、肌内或静脉注射)的患者有资格入选研究。但是,在治疗前(第0天),这些患者必须已经接受≥ 4周的甲氨蝶呤10~25mg/周稳定剂量口服治疗。

7.除甲氨蝶呤外的所有非生物制剂型DMARD应该在基线前已经停药至少2周(来氟米特:停药≥ 8周,或者采用标准考来烯胺治疗后或活性碳洗脱后,停药≥ 14天;硫唑嘌呤:停药≥ 4周)。

8.至少有一种非生物剂型DMARD(包括甲氨蝶呤)治疗失败(根据当前或既往治疗)。

9.经过至少3个月允许的DMARD治疗,筛选和基线时肿胀关节计数≥6(基于 66个关节计数)和压痛关节计数≥ 8(基于68个关节计数)。

10.在筛选时,高敏感性C-反应蛋白≥4 mg/L或红细胞沉降率≥ 28 mm/h

11.如果在基线前已经保持稳定剂量治疗至少4周,允许使用口服皮质类固醇(≤10 mg/天泼尼松或当量的同类药物)和NSAID(剂量可按照当地医护标准达到最大推荐剂量)。

12.对于非绝经后(非治疗诱导停经≥12个月)女性或未经手术绝育(无卵巢和/或子宫)的女性:同意在治疗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90天内保持禁欲或者采用年避孕失败率< 1%的可靠非激素类避孕方法。 只有在禁欲是患者首选且常规的避孕方式时,才可以选择禁欲。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期法、症状体温法或排卵后)和体外排精法都不是合理的避孕方法。 年避孕失败率< 1%的非激素类避孕方法包括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激素埋植剂、正确使用避孕效果确切的复方口服或注射用激素避孕药,以及某些宫内避孕器。也可以结合使用两种避孕方法(例如两种屏障法,如避孕套和子宫帽),以确保年避孕失败率< 1%。采用屏障法时必须辅以杀精剂作为补充。

13.如果是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筛选和基线访视时的妊娠检查结果必须为阴性。

14.所有使用中药和/或草药治疗RA的治疗方案均应在基线前停药至少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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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1.在筛选前8周内接受过大手术(包括关节手术)或者计划在随机化后6个月内进行大手术。

2.除类风湿关节炎外的风湿免疫性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混合性结缔组织病、硬皮病、多肌炎或继发于类风湿关节炎的显著全身受累(例如:血管炎、肺纤维化或Felty综合征)。伴类风湿关节炎的继发性舍格伦综合征患者允许进入研究。

3.按照ACR类风湿关节炎功能状态分级为IV级(参见附录4)。

4.既往或者目前患有除类风湿关节炎外的炎症性关节疾病(例如:痛风、反应性关节炎、银屑病关节炎、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莱姆病)。

5.抗TNF药物治疗失败(即:显著的安全性问题或缺乏疗效)。因为费用或对皮下注射或静脉输注不适而停止既往抗TNF治疗的患者可以参加本研究(参见入选标准第5条,抗TNF药物洗脱)。但是,如果患者对抗TNF药物治疗产生过敏或过敏反应,该患者则应被排除(参见排除标准13)。

6.在筛选前4周内(或者在试验用药品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更长者为准)使用过任何试验用药品。

7.既往任何细胞耗竭治疗,包括试验用药品(例如:CAMPATH、抗CD4、抗CD5、抗CD3、抗CD19和抗CD20)。

8.在基线前6个月内接受过γ-球蛋白静脉治疗、血浆去除术或Prosorba免疫吸附柱治疗。

9.在基线前4周内接受过关节内或肠道外皮质类固醇治疗。

10.在基线前4周内接种活疫苗/减毒疫苗。

11.既往接受过托珠单抗治疗(向申办者提出申请后,单次暴露托珠单抗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除该条排除标准)。

12.在基线前8周内接受过烷化剂治疗,如环磷酰胺或苯丁酸氮芥或全淋巴区照射。

13.既往接受任何JAK抑制剂或任何其他具有DMARD/DMARD样效应的新药物治疗。如果不能确定治疗是否具有DMARD/DMARD样效应,研究者应根据具体情况与申办者进行讨论。

14.对人、人源化或鼠单克隆抗体有重度过敏或过敏性反应史。

15.有严重且未经控制的伴随心血管、神经系统、肺(包括阻塞性肺病)、肾、肝、内分泌(包括未经控制的糖尿病)或胃肠道(GI)疾病的证据。

16.未经控制的疾病状态,例如:哮喘、银屑病或炎性肠病,发病时通常需要口服或肠道外皮质类固醇治疗。

17.被主要研究者认为目前伴有肝病(有ALT水平升高史的患者将不会被排除)。

18.已知有以下感染或感染史:复发性活动性细菌、病毒、真菌、分枝杆菌或其他感染(包括但不限于结核病(TB)和非典型分支杆菌病、胸部X线检查[CXR]发现肉芽肿病、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IV感染以及带状疱疹,但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或者存在需要在筛选前4周内住院治疗或抗生素静脉治疗或在筛选前2周内抗生素口服治疗的任何感染大发作。

19.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缺陷病(既往或目前为活动性)。

20.有活动性恶性肿瘤的证据、过去10年内诊断有恶性肿瘤(包括恶性血液病和实体瘤,已经切除且治愈的皮肤基底和鳞状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或者在过去20年内诊断为乳腺癌。

21.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22.在筛选前6个月内有酒精、药物或化学品滥用史。

23.可能干扰疼痛评价的神经病变或其他疼痛性病症。

24.体重≥ 100 kg。

25.女性患者血清肌酐>1.4 mg/dL(124 μmol/L);男性患者血清肌酐> 1.6 mg/dL(141μmol/L)。

26.ALT或AST >正常值上限(ULN)的1.5倍。

27.血小板计数< 100000/mm3。

28.血红蛋白<8.5 g/dL。

29.WBC < 3000/mm3。

30.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 2000/mm3。

31.绝对淋巴细胞计数<500/mm3。

32.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检查阳性。

33.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查阳性。

34.总胆红素>ULN(在筛选期间,如果首份样本的胆红素高于正常值上限,可采集第二份样本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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