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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CT-P13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

一项在活动性类风湿性关节炎患者中比较CT-P13和类克分别与甲氨蝶呤联合给药的疗效、药代动力学和安全性的研究

患者权益

成功参与本研究后,参与患者可以获得以下权益
免费
研究药物
免费
研究相关检查
免费
专家定期检测

基本信息

性别
男女不限
年龄
18-75
适应症
类风湿性关节炎

药物名称 CT-P13

研究所处阶段 招募中

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测定第14周28个关节的疾病活动性评分(DAS28)(C反应蛋白[CRP])较基线变化作为临床应答,证明CT-P13等效于中国批准的类克。 次要目的:1. 测定第14周至22周的稳态血清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UCτ)和稳态最大血清浓度(Cmaxss)评估CT-P13与中国批准的类克的PK特征。2.评价其他疗效、PK、PD、总体安全性特征,包括免疫原性和生物标志物。

入选标准

1.年龄为18至75岁(含)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根据2010美国风湿病学会/欧洲抗风湿病联盟(ACR/EULAR)分类标准[Aletaha et al. 2010],患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第0天)前至少6个月内诊断为RA。

3.患者患有活动性疾病,定义为筛选时存在6个或6个以上的肿胀关节计数(共评估28个)、6个或6个以上的压痛关节计数(共评估28个)和血清CRP浓度>1.0 mg/dL(>10 mg/L)或红细胞沉降率(ESR)>28 mm/小时。

4.患者已完成至少3个月口服或肠外给药的甲氨蝶呤治疗,剂量为7.5至20 mg/周,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第0天)前至少4周接受稳定甲氨蝶呤剂量7.5至20 mg/周治疗。

5.在筛选期,患者的肾功能和肝功能正常,是指测得的以下临床生化结果:血清肌酐<1.5 ×正常值上限(ULN)或估计的肌酐清除率水平>50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血清丙氨酸转氨酶<2.5 × ULN;血清天冬氨酸转氨酶<2.5 × ULN;血清总胆红素<2 × ULN。

6.在筛选期,患者有以下实验室血液学检查结果:血红蛋白≥8.5 g/dL(国际单位制[SI]单位:≥85 g/L或5.28 mmol/L);白细胞计数≥3.5 × 103个细胞/μL(SI单位:≥3.5×109个细胞/L);中性粒细胞计数≥1.5 × 103个细胞/μL(SI单位:≥1.5 × 109个细胞/L);血小板计数≥100 × 103个细胞/μL(SI单位:≥100 × 109个细胞/L)。

7.患者能够理解研究的全部性质和目的,包括可能的风险和副作用,能够与研究者协作,能够理解口头和/或书面指示,能够遵守整个研究的要求。

8.患者(或法定监护人,如适用)已被告知研究的全部性质和目的,包括可能的风险和副作用,给予充足的时间和机会阅读或理解相关信息,入组研究前在书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9.对于女性和男性患者均适用,即患者本人或其具有生育能力的伴侣,同意在本研究过程中和研究药物停药后6个月采取以下医学上认可的有效避孕方法之一(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已绝育的男性除外):屏障避孕法(男性避孕套、女性避孕套或采用杀精凝胶的阴道隔膜);激素避孕法(植入剂、注射剂、口服避孕药、透皮避孕贴剂或节育环);宫内避孕器。注:在知情同意书签字日期前,女性和男性患者及或其伴侣接受外科绝育手术不足6个月时,必须同意采取任何医学上认可的有效避孕法。最后一次月经发生在知情同意书签字日期前12个月后的绝经女性患者可被认为不具有生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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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1.排除标准分为2类:结核病排除标准和一般排除标准。符合任何下列标准的患者将不得参与本研究:结核病排除标准:有结核病(TB)病史或当前诊断为TB的患者。既往诊断为活动性TB的患者不能入组本研究,尽管有活动性TB完全消退的充分记录。

2.与活动性TB的个人(如一级家庭成员或同事)接触的患者。

3.筛选时,干扰素γ释放试验(IGRA)结果不确定或患有潜伏性TB(是指IGRA试验结果为阳性和胸部X线检查结果为阴性)的患者。既往诊断为潜伏性TB的患者不能入组本研究,尽管有接受预防措施的充分记录。如果筛选时IGRA结果不确定,则在筛选期可再次进行检查。如果重复IGRA结果仍不确定,则该患者不得参与本研究。如果重复IGRA结果为阴性,则该患者可入组本研究。

4.一般排除标准:既往接受过生物制剂治疗RA和/或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抑制剂治疗其他疾病的患者。

5.对英夫利西单抗辅料或任何来源于其他小鼠和/或人类的蛋白质过敏的患者或对免疫球蛋白产品过敏的患者。

6.目前或既往有以下感染病史的患者:已知感染了乙肝(活动性乙肝或乙肝携带者)、丙肝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但是,曾患乙肝但已痊愈的患者可入选研究;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第0天)前的2周内接受过抗生素口服治疗、4周内接受过肠外注射抗生素治疗的急性感染患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第0天)前的6个月内患有其他严重感染;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第0天)前的6周内有复发性带状疱疹、其他慢性或复发性感染史的患者;既往或目前患有肉芽肿感染或其他重度或慢性感染(如败血症、脓肿或机会性感染、或侵入性真菌感染如组织胞浆菌病)。既往诊断为感染且有完全消退的充分记录的患者可入组本研究。

7.患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疾病的患者:分类为肥胖者(体重指数≥30 kg/m2);即便经过胰岛素治疗,糖尿病仍然未得到控制;未获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8.a)可能会影响研究药物的作用评价的任何其他炎症性或风湿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银屑病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脊柱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莱姆病或纤维肌痛;

9.b)患者存在如果入组则会使其处于风险中的重大全身性RA相关疾病,包括但不限于:Sjogren综合征、血管炎、肺纤维化或Felty综合征;

10.c)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第0天)前的5年内患有恶性肿瘤(完全切除后治愈的宫颈原位鳞状细胞癌、皮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除外);有淋巴瘤或淋巴组织增生性疾病或骨髓增生病史;

11.d)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第0天)前的6个月内患有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级或IV级心力衰竭、重度未获得控制的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异常)或心肌梗死;有器官移植史,包括角膜移植;

12.e)患有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未得到控制的呼吸系统疾病(按照研究者的观点),包括但不限于慢性阻塞性肺病、哮喘、支气管扩张或胸腔积液等;

13.f)既往诊断或疑似患有脱髓鞘疾病,包括多发性硬化症、格林-巴利综合征等;

14.g)严重丧失行动能力(无法进行日常自我护理、RA ACR功能状态4类[Arnett et al 1988],或无法从药物治疗中获益);

15.h)任何显著影响神经系统的疾病(即,神经病症或神经系统损伤),如果该疾病可能会干扰研究者对疾病活动性评分(包括关节计数)的评估;

16.i)任何可能会增高参与研究或研究药物给药相关的风险,或可能会干扰研究结果解释的其他严重急性或慢性医学或精神疾病。

17.已接受过或计划接受以下禁用药物或治疗的患者:治疗RA的任何生物制剂;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第0天)前的4周内使用过关节内皮质类固醇。如果患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第0天)前至少4周内接受稳定剂量治疗,则允许其接受口服或肠外糖皮质激素(日剂量≤10 mg的泼尼松/泼尼松龙或等效药物)和非甾体抗炎药。另外,允许患者接受低效的局部的、耳部的和眼部的糖皮质激素制剂,按照药物标签上的说明给药;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第0天)前的4周内,使用过传统合成的缓解病情抗风湿病的药物(DMARD),不包括甲氨蝶呤,但包括羟氯喹、氯喹或柳氮磺吡啶。已中止来氟米特治疗和采用8 g消胆胺(每日三次)治疗达11天的成功螯合的患者,必须间隔4周方可进行研究药物首次给药(第0天)。已中止来氟米特治疗但未进行消胆胺清洗的患者,则来氟米特末次给药与研究药物首次给药(第0天)必须间隔12周。靶向合成DMARD类药物,包括但不限于托法替尼和巴瑞克替尼;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第0天)前的12个月内使用过烷化剂;研究药物首次给药(第0天)前2周内使用过草药;用于治疗RA的任何放射性药剂,包括但不限于锝(99mTC)化合物;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第0天)前的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时(第0天)计划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第0天)前的12周内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第0天)后的6个月内进行或计划外科手术,包括骨或关节手术或滑膜切除术(包括关节融合或置换)。

18.既往或目前有药物滥用或酗酒史的患者。

19.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第0天)前的4周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使用过任何研究用器械或药品的患者。

20.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患者,或计划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6个月内妊娠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21.患者的全科医生或研究者认为其不能参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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