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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治疗失败的晚期实体瘤或淋巴瘤患者

评估SCT-I10A在晚期实体瘤或 淋巴瘤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有效性的开放性I 期 研究

患者权益

成功参与本研究后,参与患者可以获得以下权益
免费
研究药物
免费
研究相关检查
免费
专家定期检测
一定的交通补助

基本信息

性别
男女不限
年龄
18-75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药物名称 PD-1,SCT-I10A

研究所处阶段 招募中

研究目的 评价SCT-I10A 单药在晚期实体瘤或淋巴瘤中的耐受性和安全性,明确剂量限制性毒性(DLT),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推荐的II 期临床剂量(RP2D)。

入选标准

筛选开始前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男性或女性,年龄≥18 且≤75 周岁;
预计生存期≥12 周;
ECOG 体能状态评分 0~1 分;
经细胞学或组织学诊断为晚期实体瘤或淋巴瘤;
经标准治疗失败(疾病进展或复发或无法耐受,如化疗、靶向治疗以及除针对 PD-1/PD-L1 以外的其他免疫治疗等)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晚期(无法切除或转移)实体瘤或淋巴瘤;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版本 1.1)或 Lugano 2014 淋巴瘤疗效评价标准至少有一个可评价病灶;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75×109/L;血红蛋白含量(HGB)≥8.0 g/dL;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对于非肝细胞癌和无肝转移  患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对于肝细胞癌或者具有肝转移的患者,ALT 或 AST≤5×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Cr )≤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 ) ≥50mL/min;
促甲状腺激素(TSH)≤ULN(如异常,应同时考察 T3、T4 水平,如 T3、T4 水平正常,可以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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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已知对于任何 SCT-I10A 制剂成分过敏;
既往曾暴露于任何抗 PD-1 或抗 PD-L1 抗体;
当前已入组至其它研究药物或研究器械研究中,或距离其他研究药物或研究器械停用时间少于或等于 4 周;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或 4 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抗肿瘤治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肿瘤栓塞术等);首剂研究治疗前 6 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生物制品、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治疗;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2 周内需要给予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泼尼松>10 mg/日)或其它免疫抑制剂治疗;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如需要全身麻醉)或者有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按 NCI-CTCAE v4.03 标准的 0 级或 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和铂类引起的≤2级神经毒性);
已知软脑脊膜转移,已知其他经治疗未有效控制的或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接受过治疗且症状稳定、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停止糖皮质激素和抗惊厥药物治疗的情况除外);
活动性、已知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既往 2 年内的该病病史(在近 2 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I型糖尿病患者可以入组);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未控制的并发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入选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中风,或短暂性缺血性发作等疾病史,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 2 级以上(含 2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及患有相关心脏疾病的患者。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的其它急性或慢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测值异常: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
HIV 感染者,或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者(活动性乙型肝炎参考:HBV DNA≥104 拷贝/ml;活动性丙型肝炎参考:HCV RNA≥ 103拷贝/ml);
间质性肺病(包括既往史和现患),如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或在基线胸部 CT 或 MRI 上显示有 ILD 证据;
入组前不能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稳定时间小于 4 周的浆膜腔积液(如胸腔积液和腹水);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并且复发的风险极低;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的情况除外);
妊娠(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血清试验必须为阴性(若阳性,必须经超声排除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
在研究期间与治疗结束后 6 个月内,不愿意接受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等)有效避孕措施的受试者(包括有能力使女性怀孕的男性受试者和女性受试者及其男性伴侣);
可能干扰结果解释的医疗或精神病史或实验室异常病史;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选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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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地区

北京市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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