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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治疗失败的复发或难治性鼻咽癌患者

评价KL-A167注射液在复发或难治性鼻咽癌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Ⅱ期临床研究

患者权益

成功参与本研究后,参与患者可以获得以下权益
免费
研究药物
免费
研究相关检查
免费
专家定期检测
一定的交通补助

基本信息

性别
男女不限
年龄
18-75
适应症
复发/转移性鼻咽癌

药物名称 PD-L1,KL-A167

研究所处阶段 II

研究目的 评价KL-A167注射液在复发或难治性鼻咽癌患者中的客观缓解率(ORR),由独立影像学评估委员会采用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CIST 1.1)评价

入选标准

1    年龄≥18岁,性别不限
2    经组织病理学确诊为中分化或者未分化的局部复发/转移的鼻咽癌患者
3    既往接受过一线含铂化疗(单药或者联合)和二线接受过单药或者联合化疗失败或不耐受的临床Ⅳb期[中国鼻咽癌分期2017版(2008年鼻咽癌分期修订专家共识)]患者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
5    预期生存期≥12周
6    根据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不能作为可测量病灶
7    必须提供组织或组织标本进行生物标志物分析,优选新近取得的组织,无法获得新近取得组织的患者可提供存档保存的石蜡切片
8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a)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1.5×109/L;血小板计数(PLT)≥90×109/L;血红蛋白浓度≥9 g/L;b)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于有肝转移患者,ALT和AST≤5×ULN;对于有肝转移或者Gilbert综合症患者,TBIL≤2×ULN;c)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e)促甲状腺激素(TSH)、游离甲状腺素(FT4)、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均在正常值±10%范围内,药物控制的甲减患者可以入组,甲亢患者不能入组
9    首次给药前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4周及以上(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需停药6周及以上),接受过手术、分子靶向治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放疗、具有免疫刺激作用的抗肿瘤治疗需治疗结束4周及以上,使用过抗体类药物需停药12周及以上,并且所有在治疗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脱发除外)已稳定并且恢复到入排标准水平或≤1级的毒性(NCI CTCAE 5.0版
10    在研究期间及给药结束后6个月内,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无论男女)须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受试者,须在首次给药前72 h内进行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
11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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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1    局部晚期患者,如果可以接受根治性治疗如手术、根治性放疗或者根治性放化疗,不予筛选
2    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3    其它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的且5年内未复发的非黑色素瘤原位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宫颈癌、胃肠道粘膜内癌、乳腺癌、局限性前列腺癌等研究者认为可以入组的除外)
4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KL-A167注射液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5    既往曾接受过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PD-L2抗体、抗CTLA-4抗体或CAR-T细胞治疗(或接受过作用于T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
6    研究期间计划为控制症状进行姑息性放疗(骨转移除外)
7    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
8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抗肿瘤疫苗
9    接受过异体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曾进行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10    有活动性感染,或者在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的发热
11    签署知情同意前1周内全身系统性使用过抗生素
12    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与免疫有关的神经疾病、多发性硬化症、自身免疫性(脱髓鞘)神经病、格林巴利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SLE)、结缔组织疾病、硬皮病、炎症性肠病包括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自身免疫性肝炎、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或Stevens-Johnson综合征
13    13)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 mg/日)或其它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备注:没有活动性免疫疾病的受试者,允许给予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 mg/日的肾上腺素替代治疗。允许使用局部、眼内、关节腔内、鼻内或吸入性的皮质类固醇(全身吸收量极低);允许短时间使用皮质类固醇予以预防(如对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14    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者,如Ⅲ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NYHA标准)、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死或心绞痛)等心血管疾病,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 mmol/L),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超声心动图显示射血分数<50%
15    QTc间期,男性>450 msec,女性>470 msec
16    心电图检查异常且研究者认为对试验药物有额外风险
17    已知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动性肝炎(乙肝:慢性HBV携带者或非活性型HBsAg阳性受试者,如果HBV DNA<1×103 IU/mL可以入组;丙肝:HCV抗体阴性可以入组;HCV抗体阳性患者需检测HCV RNA,如果为阴性可以入组);合并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
18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19    已知间质性肺炎病史、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高度怀疑有间质性肺炎的受试者;或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受试者;允许既往曾有药源性或放射性非感染性肺炎但无症状的受试者入组
20    有活动性肺结核,或既往有肺结核感染史但经治疗未控制者
21    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3级者
22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内使用任何抗感染性疾病的活性疫苗(如流感疫苗,水痘疫苗等)
23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24    有明确药物滥用史或3个月内有酒精滥用史
25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26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参与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27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可能存在影响本研究的疗效或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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